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党员教育管理是保持党的肌体健康的“细胞工程”。那么,对于退休、退职、长期病休、受到党纪处分的这些党员,要怎么管理呢?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点,一起来学习。

对退休、退职党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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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党组织管理的退休干部党员,仍在原支部参加组织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退休干部党员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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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离原单位较远的退休干部党员,可以在居住地街道或农村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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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党员和退职干部党员,参加居住地街道(或农村)的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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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的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或亲属,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在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所至单位党组织应接受并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

  需要强调的是,安排退休、退职党员的组织生活和社会活动,要照顾他们的身体情况,次数不宜过多,负担不宜过重。特别是对于年老多病、行走不便的党员,党组织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对长期病休党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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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党组织可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精神和党内重要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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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身体条件许可、本人愿意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可适当安排他们过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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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休养地点距本人单位较远且休养时间较长的党员,可安排其持组织关系介绍在所去的疗养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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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精神病期间的党员,可以暂时停止其党的组织生活,待病愈后再恢复其组织生活。

对受到党纪处分党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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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作出缓期登记、暂缓登记、限期改正等组织处理的党员,仍可过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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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支部党员大会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劝其退党的、开除党籍的党员,一般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仍可参加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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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反省期间的党员,一般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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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机关宣布立案侦查,但没有被收审、逮捕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党员,一般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也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

5

因触犯法律被劳教但没有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应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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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拘役、管制、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党员,行刑期间应停止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