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对我们党来说,打铁必须自身硬,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把纪律挺在前面,用纪律管得住“关键少数”,也管得了最大多数,才叫全面从严。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根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分别是:

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第三种形态,让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第四种形态,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如同给纪律的尺子打上“四道刻度”,表面上衡量的是违纪行为,指向的却是深层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深刻切中了党员违纪现象的共性规律,具体地描绘出从量变到质变的梯度轨迹,精准地提出了由轻到重的应对之策。这就好比看病一样,治病宜早,防患宜小,对症下药、分类施治。

第一种形态,病在腠理,医之以“汤熨”,就是用药物热敷。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以发挥预防功能,防止越过纪律“底线”,最大限度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清正和廉洁,这项工作要成为监督执纪的“常态”。

第二种形态,病在肌肤,医之以“针石”,就是排脓放血。对存在小毛病、小问题的,及时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及时纠偏,绝不包庇姑息,以发挥惩戒功能,防止小错不惩,铸成大错。

第三种形态,病在肠胃,医之以“火齐”,就是服用清火、治肠胃病的汤药。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不能避重就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发挥挽救功能,防止滑为“阶下囚”。

第四种形态,病在骨髓,医之以“猛药”,就是加大药性和用量。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防止查不胜查。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前者是后者的堤坝,后者是对前者的震慑;前一道堤坝筑得越牢,滑向后者的人数自然会越来越少;后一种问题查处得越是及时坚决,就越能形成“不敢腐”的威慑。如同打造了“防虎识别区”和“苍蝇禁飞区”,增强党纪存在感,提高制度执行力,让党员将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一种

形态

(14项)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

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两种

情形

(1)谈话函询了结

(2)“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

组织

措施

(1)提醒谈话

(2)警示谈话

(3)批评教育

(4)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5)责成退出违纪所得

(6)限期整改

(7)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8)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9)责令公开道歉(检讨)

(10)通报(通报批评)

(11)诫勉(诫勉谈话)

(12)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形态

(21项)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

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党纪

轻处分

(1)党内警告

(2)党内严重警告

政务

轻处分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组织

措施

(1)取消荣誉称号

(2)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3)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

(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取消(罢免)当选资格

(6)终止党代表资格

(7)停职(停职检查)

(8)调整(调离)职务(岗位)

(9)免职

(10)引咎辞职

(11)责令辞职

(12)改任非领导职务

(13)安排提前退休

(14)降低退休待遇

(15)其他组织调离类措施

形态

(12项)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成为少数

党纪

重处分

(1)撤销党内职务

(2)留党察看

(3)开除党籍

政务

重处分

(1)撤职

(2)开除

组织

措施

(1)降职

(2)取消退休待遇

(3)解聘

(4)解除劳动合同

(5)辞退

(6)组织除名(劝退)

(7)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第四种

形态

(2项)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

成为极少数

两种

情形

(1)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

(2)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双开”处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