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前关于供应链金融的内涵等各方面的认识较为模糊、并不统一,此次意见是我国出台的首份供应链金融指导性文件。《意见》既包括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发展方向、产品创新和规范、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支持体系、防范风险等,也包括合同签章、银行UKEY等具体事宜,几乎涵盖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方方面面。


供应链金融创新发展是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较普通的贷款、债券、其他金融工具相比,供应链金融围绕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和实体经济活动,将资金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和企业的现金流、资产、经营等相匹配,金融物业更加贴近实体经济活动,与企业需求的匹配度更高,服务的针对性更强、效率更高。

接近央行的有关人士表示,供应链金融规范创新发展对于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构建现代化流通体系、稳定产业链供应链、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和实体经济提质增效都有积极作用。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通过供应链金融创新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稳定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供应链、产业链稳定,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资源配置优化、产业链协同,逐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江财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肖小和认为,通过供应链金融创新,深化供应链金融配置,打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提高循环效率,对于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

从实践看,供应链金融领域也出现一些乱象,例如核心企业利用其在供应链中优势地位,尽可能占用上下游小企业货款资金,同时成立财务公司向小企业提供融资,以及应收账款融资暴雷等。

周茂华指出,导致这些乱象的原因多样,例如:供应链金融理念走偏,核心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对中小企业“盘剥”,供应链生态体系中企业间应该是共生依存、合作发展的关系;核心企业内部管理缺失、上下游企业共谋,出现虚假供应链融资等。

《意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要求,在金融方面进一步强化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纪律,保障中小微企业权益。同时,明确指出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并要求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

《意见》要求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前述有关人士表示,供应链金融以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的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对象,在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确权等的基础上提供融资,将核心企业的信用延伸到产业链中的上下游企业,可以大幅提高中小企业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性,同时降低融资成本。

有助于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今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落实“六保”工作,其中之一就是“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提升金融服务的精准度,推动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开放合作、共同发展,促进产业链条上大中小企业分工协同、共生共赢,具有重要意义。这将有助于深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保持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进而更好地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逐步增强国际产业链的国内替代能力,加快“双循环”发展新格局形成。

接近央行的有关人士表示,供应链金融能够精准服务产业链供应链,丰富产融结合的金融产品体系,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支持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支持循环畅通有序。随着《意见》具体措施逐步落地,能够増强金融与供应链的整合度和协同性,打通经营主体流通环节的梗阻,提升供应链产业链循环和流通效率。

《意见》明确加大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金融支持力度,有助于构建高效完备的生产供给体系,支持畅通“双循环”特别是国内经济大循环。《意见》明确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提升对国际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对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受疫情及中美经贸摩擦影响,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受到较大冲击。上述有关人士表示,《意见》明确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发展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有助于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覆盖面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中小微企业存活率,稳定就业岗位。

数字供应链金融是未来重要方向

《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与核心企业要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明确了供应链金融场景化、生态线上化和数字化的发展方向。

在董希淼看来,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重要的方向是发展数字供应链金融。因此,应基于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真实交易,加快建立场景、技术、风险、监管四位一体的数字供应链金融网络。

《意见》提出,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支持开展贷款线上“三查”,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远程视频签约验证等。

董希淼认为,对政府来说,要重视供应链创新和供应链金融发展,打造好大数据平台及供应链服务平台,并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机构来说,要构建供应链金融合作平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风控、系统、考核等支持体系,研发并推广金融科技在供应链金融中的深度应用。对供应链核心企业来说,要做好企业的数字化建设,并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打造成熟产业链条。

对参与供应链金融的科技平台、仓储物流企业,《意见》也给予了关注,包括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存货仓单融资风控水平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等,着力推动科技赋能产业链,推动信息透明和周转安全。

前述有关人士表示,下一步还需推动《意见》尽快落地见效,特别是在数字化、线上化涉及的具体操作细则还需进一步论证明确。

以下为《意见》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法部 商务部 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 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

银发〔2020〕226号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做好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精准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提升整体运行效率,促进经济良性循环和优化布局,现就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供应链金融的内涵和发展方向

(一)提高供应链产业链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

(二)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升级和国家战略布局。供应链金融应以服务供应链产业链完整稳定为出发点和宗旨,顺应产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加快创新和规范发展,推动产业链修复重构和优化升级,加大对国家战略布局及关键领域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坚持市场主体的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协同配合。金融机构、核心企业、仓储及物流企业、科技平台应聚焦主业,立足于各自专业优势和市场定位,加强共享与合作,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供应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提高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推进产业链条信息透明、周转安全、产销稳定,为产业链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延伸拓展能力提供支撑。

(四)注重市场公平有序和产业良性循环。核心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合理有序扩张商业信用,保障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塑造大中小微企业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

二、稳步推动供应链金融规范、发展和创新

(五)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推动金融机构、核心企业、政府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加强信息共享,依托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信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动态把握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建立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之间更加稳定紧密的关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产业链提供结算、融资和财务管理等系统化的综合解决方案,提高金融服务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六)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在供应链交易信息清晰可视、现金流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银行可通过供应链上游企业融资试点的方式,开展线上贷前、贷中、贷后“三查”。支持探索使用电子签章在线签署合同,进行身份认证核查、远程视频签约验证。支持银行间电子认证互通互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七)加大对核心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等工具,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核心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付上下游企业账款,发挥核心企业对产业链的资金支持作用。对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贸易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及关键领域的核心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债券管理部门可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响应融资需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八)提升应收账款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支持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认可的供应链票据平台对接,支持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鼓励银行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提高商业汇票签发、流转和融资效率。(人民银行负责)

(九)提高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核心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确权,为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提供便利,降低中小微企业成本。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积极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减少应收账款确权的时间和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高效融资。(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负责)

(十)支持打通和修复全球产业链。金融机构应提升国际产业链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境内外分支机构联动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产品转内销、加工贸易向中西部梯度转移等,支持出口企业与境外合作伙伴恢复商贸往来,通过提供买方信贷、出口应收账款融资、保单融资等方式支持出口企业接单履约,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分担风险损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商务部负责)

(十一)规范发展供应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在基于真实交易背景、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可选取流通性强、价值价格体系健全的动产,开展存货、仓单融资。金融机构应切实应用科技手段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与核心企业及仓储、物流、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验存货、仓单、订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负责)

(十二)增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应积极嵌入供应链环节,增加营业中断险、仓单财产保险等供应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抵押质押、纯信用等多种形式的保证保险业务,扩大承保覆盖面,做好供应链保险理赔服务,提高理赔效率。(银保监会负责)

三、加强供应链金融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完善供应链票据平台功能。加强供应链票据平台的票据签发、流转、融资相关系统功能建设,加快推广与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科技公司的供应链平台互联互通,明确各类平台接入标准和流程规则,完善供应链信息与票据信息的匹配,探索建立交易真实性甄别和监测预警机制。(人民银行负责)

(十四)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加强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的数字化和要素标准化建设,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接口方式批量办理查询和登记,提高登记公示办理效率。(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四、完善供应链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十五)优化供应链融资监管与审查规则。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具体特征,对金融产品设计、尽职调查、审批流程和贷后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管。在还款主体明确、偿还资金封闭可控的情况下,银行在审查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时,可侧重于对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真实性的审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六)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市场化约束机制。建立商业承兑汇票与债券交叉信息披露机制,核心企业在债券发行和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中,应同时披露债券违约信息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信息,加强信用风险防控。(人民银行负责)

五、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

(十七)加强核心企业信用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根据核心企业及供应链整体状况,建立基于核心企业贷款、债券、应付账款等一揽子风险识别和防控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加强对核心企业应付账款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对于由核心企业承担最终偿付责任的供应链融资业务,遵守大额风险暴露的相关监管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八)防范供应链金融业务操作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金融科技运用,通过“金融科技+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和风控系统,建立全流程线上资金监控模式,增强操作制度的严密性,强化操作制度的执行力。(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十九)严格防控虚假交易和重复融资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供应链融资要严格交易真实性审核,警惕虚增、虚构应收账款、存货及重复抵押质押行为。对以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产品,承销商及资产管理人应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及必要的风控程序,强化对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二十)防范金融科技应用风险。供应链金融各参与方应合理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信息系统等的安全保障、运行监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风险。(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

六、严格对供应链金融的监管约束

(二十一)强化支付纪律和账款确权。供应链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的供应链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且双方无分歧的,债券管理部门应限制其新增债券融资,各金融机构应客观评估其风险,审慎提供新增融资。(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二)维护产业生态良性循环。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各类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应付账款的流转应采用合法合规的金融工具,不得封闭循环和限定融资服务方。核心企业、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挤占中小微企业利益的,相关部门应及时纠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资委负责)

(二十三)加强供应链金融业务监管。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不得以各种供应链金融产品规避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各类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应严格遵守业务范围,加强对业务合规性和风险的管理,不得无牌或超出牌照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各类第三方供应链平台公司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以供应链金融的名义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质价不符的服务费用。(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司  法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外  汇  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