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社保局局长张某、副局长王某套取资金支付公务接待费问题

2017年4月,灵武市社保局在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查时,发现本单位违规支付公务接待费1.3万元。时任市社保局局长张某主持召开会议,要求经手接待费的8名工作人员先退缴费用进行整改,之后单位再予以补偿。副局长王某应张某要求,从本单位编印的政策汇编费用中套取资金1.1万余元,返还给退缴接待费的人员。2017年11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02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狱政处处长王某,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李某等人违规组织公款吃喝问题

2017年5月3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狱政处组织召开该局法制处、驻呼地区各押犯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座谈会。会后,王某组织参会人员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红山大酒店就餐,消费 2367元。餐后,李某在内蒙古恒正集团呼和浩特第四工贸有限公司报销该笔费用。2017年11月,自治区纪委驻司法厅纪检组分别给予王某、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13人进行了诫勉谈话。

纪律红线|违规公款吃喝、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方面

1.无公函不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2.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3.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4.同一次公务活动只能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5.工作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6.工作餐用餐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的标准。

7.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8.公务接待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程序,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

9.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0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院长、审委会委员邱某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性质场所问题

2016年12月4日晚,邱某接受涉及市中院多起诉讼案件的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邀请,到该公司开发的楼盘“军茂商城”七楼聚餐。席间,邱某喝了一些红酒,其他人喝了一瓶古井贡原浆白酒。饭后,邱某离开回家。“军茂商城”七楼300余平方米的房屋与其他楼层的经营办公场所隔开独立,入口设有门禁系统,屋内以高档中式装修为主,有专门的餐饮包房、客房、棋牌室、健身房、书画收藏鉴赏室等餐饮休闲娱乐场所,收藏有大量的名家书画。陈某为了方便宴请与之有交往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生意朋友,在该场所中长期备有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聘请专职厨师,该场所不公开对外营业,不向普通员工开放,具有私人会所性质。邱某曾多次在“军茂商城”七楼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2017年3月,十堰市纪委给予邱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程序免去其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委会委员职务。

04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陈某等人违规接受宴请问题

2018年3月4日,福州市晋安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候选人黄某为感谢陈某和闽侯县教育工委原书记、局长兰某等帮助解决其朋友子女转学的事项,在闽侯县一无证经营的高档餐厅宴请陈某、兰某等人。调査期间,陈某、黄某等人提供虚假供述,隐瞒事实真相,对抗组织审査。调查还发现,陈某于2018年春节期间收受他人赠送的礼品,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款。2018年3月,经福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给予陈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按程序撤销其福州市闽侯县政协委员、闽侯县政协党组书记等资格;给予黄某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取消其晋安区政协副主席候选人提名资格;给予兰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免职;对其他接受宴请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纪律红线 | 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接受宴请

1.不准用公款组织或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2.不准出入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或者私人会所。

3.不准违规打高尔夫球。

4.不准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5.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